可靠的電子簽名(電子簽章)與傳統紙質簽字蓋章一樣,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
關于電子簽名、電子合同的法律條文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
第十條:當事人訂立合同,有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。
第十一條: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、信件和數據電文(包括電報、電傳、傳真、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》
第十三條,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:
(1)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,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;
(2)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;
(3)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;
(4)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。
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的條件的電子簽名。
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因此,以上法律法規不僅認可了可靠電子簽名(電子簽章)的法律效力,同時也對可靠電子簽名(電子簽章)做出了要求: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、有效防止文件篡改、精確記錄簽約時間。
愛國小男孩電子簽章是如何做到可靠電子簽章的呢?
愛國小男孩電子簽章嚴格按照《電子簽名法》規定執行,同時做到了以下三點:
1、權威認證系統:采用國家機構認證技術,確保電子合同簽署主體真實身份;
2、防篡改技術:固化原始電子文件數據,輕松識別文件是否被篡改;
3、第三方取時技術:精確記錄簽約時間。
以下情形電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》,電子簽名不適用下列文書:
(一)涉及婚姻、收養、繼承等人身關系的;
(二)涉及土地、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;
(三)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熱、供氣、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。
其中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,法律及其法規并沒有特別規定。可以算得上其他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形應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、裁定書和調解書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87條規定:“經受送達人同意,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、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,但判決書、裁定書、調解書除外。”從此款規定來看,由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、裁定書、調解書不能采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送達,因此間接排除了電子簽名、數據電文在訴訟當事人中使用,但是仲裁文書沒有被納入此范圍,因此不應受到限制。